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潜江市关于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户的优惠政策(节选)

发布时间:2017-05-27 来源:潜江市人民政府 963

第一条  工业项目分类和准入门槛。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、绿色环保的项目,分为一般项目和“一事一议”项目,一般项目按合同履约后依照本措施享受优惠。

第二条  土地供应支持。通过市政府落户会审的工业项目,依法享受土地价格优惠,优先纳入供地计划,优先保障土地供给,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《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》的70%执行。投资者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后,按照最高给予土地出让底价70%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。

第三条  节约集约用地奖励。对兴建多层厂房,实际投资强度每亩高于约定投资强度50万元的,按每亩超过部分的1%予以奖励,奖励总额最高给予50万元;高于100万元的,按每亩超过部分的1.5%予以奖励,奖励总额最高给予200万元。

第四条  财税扶持。新引进的工业项目按合同约定竣工投产后,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,前三年按100%给予奖励,后三年按50%给予奖励。

第五条  生产设备投资补助。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,且生产设备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,在按合同竣工投产并经审核认定后,给予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%补助,最高给予500万元。

第六条  物流成本补助。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的工业企业投产后,当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,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,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%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,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,每年补助额度最高给予200万元。

    第七条  并购重组奖励。收购并购本市企业,额度达2000万元以上的,按照收购并购金额的3%给予奖励,最高给予200万元。

第八条  外商投资奖励。对新落户的世界500强企业,当年实际到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、一企一策,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;当年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,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;当年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,一次性奖励50万元。

第九条  产业集群发展奖励。对促进我市产业集群发展,购买了市内无产权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(纳入地产品目录)的工业企业,当年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,按采购额的3‰给予奖励,累计不超过5年,全年奖励最高给予100万元。

第十条  引进关联企业奖励。对已落户企业引进关联企业来我市投资工业项目,按照新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(厂房、设备)实际投资额的1%给予已落户企业奖励。

第十一条  重资产建设支持。对落户我市的工业龙头项目,可享受重资产招商政策支持,由政府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、配套提供员工公寓等,企业带轻资产“拎包入住”。

第十二条  基础设施配套。项目用地围墙外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项目落户地负责,围墙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企业负责。项目用地围墙外的企业专用设施(水、电、专用通道等)建设由企业负责。

第十三条  审批服务收费。工业项目落户(注册、立项、供地、建设、验收)审批过程中,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实行“零收费”(代国家和省收取的除外);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打包测算,由市财政补贴。

第十四条  项目落户代办。对新引进工业项目实行代办服务,由项目落户地负责帮助企业办理各种证照、报批手续,协助处理建设、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。对重大项目采取“集中受理、提前介入、信息共享、限时办结、全程监督”的运行模式。对纳入招商合同库管理的工业项目实行“一个重点项目、一名市领导、一个专班、一个驻点服务秘书、一抓到底”的“五个一”工作机制,加快推进项目建设。

第十五条  诚实守信践诺。建立招商引资社会信用管理平台,服务项目建设。

第十六条  本措施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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